2013年11月08日13:52 來源:人民網-環球時報
我國發展海洋經濟起步晚、基礎差、經驗不足,但起點高、進展快,出現了形勢對我們的要求與實際狀況嚴重脫節的現象。在這方面,我們不妨借鑒日本的經驗。 |
黨的十八大提出了建設海洋強國的戰略目標,不少專家學者熱情高漲,為加快實現目標獻計獻策。而成為海洋強國必須發展海洋經濟,如何做到這一點乃是目前擺在國人面前的一項重要使命。實事求是地說,我國發展海洋經濟起步晚、基礎差、經驗不足,但起點高、進展快,出現了形勢對我們的要求與實際狀況嚴重脫節的現象。在這方面,我們不妨借鑒日本的經驗。
其一發展海洋經濟必須概念清晰。日本的正規文獻中,從未出現過類似“海洋經濟”的用語,取而代之的是“海洋產業”。原因恐怕有兩個:一是日本是島國,從理論上講,所有經濟都屬于“海洋經濟”,沒必要加以區分;二是“海洋經濟”的內涵和外延很難區分,不容易界定。有時一個項目、一種產品,不僅跨行業還跨領域和地域,既涉及陸地又與海洋有關。而我國經常使用發展“海洋經濟”,但對其內涵和外延的理解和解釋模糊不清。這看起來不起眼的中日差異,是文化不同造成的結果。
其二發展海洋經濟必須建章立制。日本歷史上曾經有三次大規模的學習經歷,第一次是向中國大陸學習,第二次脫亞入歐向歐洲學習,第三次向美國學習。日本學習、吸收、超越獨特的傳統習慣造就了其強烈的法制觀念。日本為了實現海洋立國的戰略目標,致力于海洋經濟發展的有力武器就是建章立制。圍繞“海洋產業”健康發展,采取制定政策、資金保證、人才培養、宣傳教育、海洋調查、科技發展、組織落實等一系列的配套措施。
其三發展海洋經濟人人有責。日本制定和頒布《海洋基本法》,其目的在于將海洋立國的戰略目標賦予法律地位的同時,通過法律形式將深刻理解和實現海洋立國戰略目標作為政府的神圣職責和每個國民的義務固定下來。因此,一旦政府部門消極懈怠就屬于違法行為,是要被追究責任的。
尤其第四章特別吸引眼球。為對海洋實施綜合管理,特設綜合海洋政策本部。首相為本部長,官房長官和海洋擔當大臣為副本部長。《海洋基本法》給上至首相下至平頭百姓都規定了實現海洋立國的努力方向和具體任務,他們都是促推進發展日本“海洋產業”的責任人和志愿者。
日本以上三個方面的經驗,正是我國在推行海洋經濟發展中遇到的困惑或短板,值得學習和借鑒。(上海日本研究交流中心研究員 郁志榮)